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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四川集装箱安全相关要求全面解析

来源:http://www.scmkjz.com/news735140.html时间:2021-12-10 15:35:00

 在国际贸易中,集装箱运输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  疫情爆发以来,特别是今年,世界集装箱产量创下历史新高,但市场上仍然很难找到箱子。  在此背景下,集装箱安全问题更值得关注。  相关要求在国际海事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技术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特别关注|四川集装箱安全相关要求全面解析

国际公约相关要求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是一项重要的集装箱安全国际公约。  1972年12月1日,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获得通过,并于1977年9月6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9月23日加入该公约。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统一集装箱结构的技术要求,确保集装箱在正常装卸、堆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按照修改程序,经过几次修改,到目前为止,公约中有三个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一、集装箱试验、检验、批准和维修规则,规定了集装箱安全资质许可的要求和集装箱维修、检验的要求,明确集装箱所有人应负责保持集装箱处于安全状态,规定集装箱出厂到首次检验和后续复检的间隔时间不超过5年30个月。  同时,作为上述定期检查的替代方案,当集装箱所有人提交的连续检查计划不低于这些安全要求时,缔约方可批准该计划。  附件二规定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要求。  附件三是控制和验证要求,包括对集装箱结构敏感部位缺陷的控制要求。  根据CSC的原则,国际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必须得到缔约国主管当局或代表其行事的组织的安全批准,从而授权制造商在批准的集装箱上增加带有相关技术数据的安全合格牌照。  


国际集装箱海关公约(CCC)旨在便利集装箱货物的国际运输,改善运输环境,简化和统一集装箱过境的管理程序。  与关注集装箱强度和安全性的CSC公约不同,海关公约更关注集装箱的结构。通过限制集装箱的结构和组装方法,可以防止利用集装箱夹带或走私货物。  当集装箱通过一个国家到达第三国时,通过的国家可以免除集装箱的检查。  《集装箱海关公约》于1972年12月2日在日内瓦制定,并于1975年12月6日生效。  1986年7月22日对中国生效。  经缔约国主管当局或代表其行事的组织批准,每一个符合CCC要求的集装箱都配有海关牌照的批准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0号2004年1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货车监管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于2018年5月29日修订并重新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卡车,应当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卡车的指定位置安装海关批准标牌。  根据《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颁发批准证书,统一办理中国海关集装箱批准证书。  


相关国际规则还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可移动的罐和柜必须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IMDG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污公约》)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确保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IMDG守则》在结构和内容上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联合国示范条例)高度一致。  中国于1975年签署加入了《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并于1985年签署了《防污公约》。  经缔约国主管当局或代表其行事的组织批准,符合《IMDG法规》要求的每个可移动油罐柜都配有《IMDG法规》铭牌。  


经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后,每个集装箱均设有综合铭牌,CSC和CCC的审批内容也在综合铭牌上,如下例图所示。  


特别注意|集装箱安全相关要求综合分析

对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和柜,除了适用的CSC和CCC铭牌外,还需要IMDG规范铭牌,也可以集成为综合铭牌。  请参见下面的示例图。  


特别关注|集装箱安全相关要求综合分析

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关于集装箱安全的重要法律文件,于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设置的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舶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重要海洋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文件。  证书和文件清单由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这为海事管理机构监管海运集装箱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国务院于1993年2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019年3月,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条例的目的是保障我国水域内的船舶、海上设施和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集装箱作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的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条例》还明确,中国船级社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分类检验、认证检验和公证检验,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其进行法定检验。  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分类检验、认证检验和公证检验;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为进行法定检验。  


第十七条集装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立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容器,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八条集装箱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  


2016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海洋设施、海洋产品和船舶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第二十一条船舶货物集装箱的制造人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船舶货物集装箱时,应当申请工厂批准、设计批准和制造检验;


 (2)对于在用海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运行检验,通过定期检验或按照检验机构技术审查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技术规则和规范要求


在技术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于1998年制定了《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98)215号),自1998年起实施  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海事局发布新版《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集装箱所有人(企业法人)所有的国际运输集装箱,也适用于上述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但根据本条例规定需要检验、认证的集装箱。  此外,规定非国际运输的集装箱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检查和签发。  《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年)根据《海上装卸海上集装箱审批指南》(MSC/Circ.860,1998年5月22日)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增加了海上集装箱、移动式油罐柜、多单元气体集装箱和散装集装箱。  一般规则7.3规定,“集装箱所有人应确保集装箱、海上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集装箱和散装集装箱处于适用状态,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同时,规则还明确了集装箱的检验项目和具体技术要求。  


集装箱检验规则由中国船舶检验局于1991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1996年,中国船级社在1991年《集装箱检验规则》的基础上修订了《集装箱检验规则》。此后,中国船级社多次修订《集装箱检验规范》,最新的《集装箱检验规范》于2021年1月1日颁布实施。  新版《集装箱检验规范》融入了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则对集装箱安全的最新要求,对集装箱制造商、集装箱船东和验船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结合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则的要求,集装箱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体现在以下相关要素上:对于新建集装箱,集装箱制造企业通过对集装箱箱定型设计的审批,具备设计生产的能力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有的装运货物集装箱,在分批制造时,应当申请中国船级社制造检验;对于运行中的集装箱,为确保其符合《集装箱公约》的安全要求,必须申请定期检验,或向中国船级社申请批准其持续检验计划(ACEP),以保持集装箱运行的安全状态。  


当然,确保集装箱的安全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  容器的本质安全首先是容器生产厂家要按照船级社认可的图纸制造,保证批量生产的质量与样品箱的质量一致;其次,船级社要检查到位,检查合格后颁发证书。  集装箱投入运营后,集装箱所有人需要承担集装箱的维护责任,确保集装箱在日常维护和重大维修中的安全,并及时向船级社申请定期检验(ACEP箱除外)。船级社应按规范要求认真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对运行中的集装箱实施港口国控制,检查集装箱结构的敏感部位,确保运行集装箱的安全。  


近年来,随着“公转水”“公转铁”“散变集”的不断推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边界日益模糊。  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内陆地区集装箱作业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集装箱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早在2013年就有人指出:“国内公路运输使用的部分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未被证明符合CSC和IMDG的要求,也未经过充分的强度试验,给国内公路运输带来安全隐患。”  近期,有相关方对内贸集装箱在货物适配、作业检验、装卸作业、运输紧固等方面的安全表示担忧,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这些建议已经或正在对我国集装箱运输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在众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ADR规则在国内得到了翻译和出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2018)。  中国船级社派出专业人员参与上述国际规则的翻译和国内标准的编制,以及后续的宣传工作。  JT/T 617标准借鉴了欧盟ADR的理念,规定大型集装箱应符合《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的要求,对规范我国道路运输中的集装箱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将对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产生深远影响。   

相关来源:四川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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